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89
二零一六年半年度報告
31
或有事項及承擔
(續)
(c)
債券承兌責任
作為中國國債承銷商,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到期日前兌付債券,本集團子公司中信銀行有責
任為債券持有人承兌該等債券。該等債券於到期日前的承兌價是按票面價值加上兌付日應計
提的未付利息。已發行債務工具持有人的應計利息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則計
算。承兌價可能與於承兌日市場上交易的類似債券的公允價值不同。
中信銀行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值對已承銷、出售,但未到期的國債承兌責任如下: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港幣百萬元
港幣百萬元
債券承兌責任
15,027
15,960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國債的原始期限為一至五年不等(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至五年)。
本集團預計於國債到期日前通過本集團提前承兌國債的金額不大。財政部對提前兌付的國債
不會及時兌付,但會在國債到期時兌付本金和按發行協議支付利息。
(d)
對外提供擔保
除已確認為負債的擔保外,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外提供的其他擔保列示如下: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港幣百萬元
港幣百萬元
關聯方
14,731
15,469
第三方
7,370
7,208
22,101
22,677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終止經營業務為關聯方提供擔保金額為港幣
3,056
百萬元,為第三方提供
擔保金額為港幣
7,251
百萬元,以上金額已包含於上表中。
與關聯方的關係及交易的披露詳見附註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