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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股份

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92

31

或有事項及承擔

(續)

(e)

未決訴訟和糾紛

(續)

(iii)

中信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資源」)訴訟

(續)

2015

9

月,索償

A

已透過山西法院發出的公開通告向

CACT

送達。隨後已舉行法

院聆訊。迄今為止,山西法院尚未就索償

A

作出判決。

中信資源從山煤國際在

2014

8

月刊發的公告獲悉,山煤進出口就索償

A

已獲得資

產保護令,查封了

CACT

存放在青島港保稅倉庫一定數量的氧化鋁和銅。

2016

6

30

日和本賬目批准日,

CACT

仍然認為索償

A

並沒有法律依據,因此,

並無就索償

A

作出撥備。

(2)

2015

年下半年,

CACT

收到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簡稱「

ICC

」)就山煤進出口提交的仲裁申請而發出的

仲裁要求通知書。據該申請,山煤進出口

(i)

聲稱

CACT

已簽訂兩份向山煤進出口

提供電解銅的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但未能交付相關的電解銅予山煤進出口;

(ii)

追討山煤進出口聲稱其按合同已繳付予

CACT

的總購買價美元

27,890,000

217,542,000

港元)連利息(以下簡稱「索償

B

」)。

2016

6

30

日和本賬目批准日,

CACT

認為索償

B

並無依據,且據稱提交由

ICC

的仲裁為錯誤行為。

CACT

沒有簽訂山煤進出口聲稱的合同。因此,並無就索償

B

作出撥備。

(3)

2014

8

月,中信資源獲悉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刊發的公告(以下簡稱「青島

港公告」),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以下簡稱「荷蘭銀行」)在

2014

7

14

日向

CACT

提起法律訴訟(以下簡稱「法律訴訟」)。根據青島港公告,(其中包括

)

荷蘭銀行已

提起法律訴訟,聲稱

CACT

就荷蘭銀行宣稱已獲授質權的貨物(以下簡稱「涉案貨

物」)所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並尋求以下判令:

(i) CACT

向荷蘭銀行賠償損失人民

1,000,000

元(港幣

1,167,000

元);

(ii) CACT

撤銷對涉案貨物的資產保護令;和

(iii)

CACT

承擔法律訴訟的全部費用和訴訟費。

截至本賬目批准日,

CACT

尚未接獲送達法律訴訟,因而無法對法律訴訟的內容予

以考慮或置評。因此,並無就法律訴訟作出撥備。

(iv)

本集團還存在與中冶的爭議,細節披露於附註

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