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
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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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及承擔
(續)
(e)
未決訴訟和糾紛
(續)
(iii)
中信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資源」)訴訟
(續)
在
2015
年
9
月,索償
A
已透過山西法院發出的公開通告向
CACT
送達。隨後已舉行法
院聆訊。迄今為止,山西法院尚未就索償
A
作出判決。
中信資源從山煤國際在
2014
年
8
月刊發的公告獲悉,山煤進出口就索償
A
已獲得資
產保護令,查封了
CACT
存放在青島港保稅倉庫一定數量的氧化鋁和銅。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和本賬目批准日,
CACT
仍然認為索償
A
並沒有法律依據,因此,
並無就索償
A
作出撥備。
(2)
在
2015
年下半年,
CACT
收到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簡稱「
ICC
」)就山煤進出口提交的仲裁申請而發出的
仲裁要求通知書。據該申請,山煤進出口
(i)
聲稱
CACT
已簽訂兩份向山煤進出口
提供電解銅的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但未能交付相關的電解銅予山煤進出口;
和
(ii)
追討山煤進出口聲稱其按合同已繳付予
CACT
的總購買價美元
27,890,000
元
(
217,542,000
港元)連利息(以下簡稱「索償
B
」)。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和本賬目批准日,
CACT
認為索償
B
並無依據,且據稱提交由
ICC
的仲裁為錯誤行為。
CACT
沒有簽訂山煤進出口聲稱的合同。因此,並無就索償
B
作出撥備。
(3)
在
2014
年
8
月,中信資源獲悉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刊發的公告(以下簡稱「青島
港公告」),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以下簡稱「荷蘭銀行」)在
2014
年
7
月
14
日向
CACT
提起法律訴訟(以下簡稱「法律訴訟」)。根據青島港公告,(其中包括
)
荷蘭銀行已
提起法律訴訟,聲稱
CACT
就荷蘭銀行宣稱已獲授質權的貨物(以下簡稱「涉案貨
物」)所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並尋求以下判令:
(i) CACT
向荷蘭銀行賠償損失人民
幣
1,000,000
元(港幣
1,167,000
元);
(ii) CACT
撤銷對涉案貨物的資產保護令;和
(iii)
CACT
承擔法律訴訟的全部費用和訴訟費。
截至本賬目批准日,
CACT
尚未接獲送達法律訴訟,因而無法對法律訴訟的內容予
以考慮或置評。因此,並無就法律訴訟作出撥備。
(iv)
本集團還存在與中冶的爭議,細節披露於附註
3(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