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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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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半年度報告

3

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

(續)

(b) Mineralogy Pty Ltd

(以下簡稱「

Mineralogy

」)糾紛

(續)

專利費糾紛

(續)

今年年初,

Mineralogy

向法庭申請並獲准修改其在

B

項專利費訴訟中的訴狀。這些修改其中

包括提出若干

Mineralogy

曾在西澳高等法院的其他訴訟中提出而於

2015

年末被永久擱置的

申索、撤回若干包含在其先前訴狀中的申索以及提出新的申索。其後

Mineralogy

向法庭尋

求許可,指

Sino Iron

Korean Steel

(通過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即中冶)違反了採礦權和礦場

租賃協議的「工作標準」條款(第

16.1

款)並申請要求法庭就其在本訴訟中的申索作出簡易判

決。

Mineralogy

聲稱該違約構成了對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的毀約,因此

Mineralogy

有權且

已經終止了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簡易判決的申請許可以及簡易判決本身的申請已經於

2016

5

26

日一併聆訊。

Chaney

法官於

2016

8

4

日作出判決,拒絕簡易判決的申請許

可及駁回簡易判決的申請。

Mineralogy

2016

5

月初曾提交要求剔除抗辯書中若干段落的

申請,然而由於

Mineralogy

撤回了該申請,該申請在

2016

8

8

日的指示性聆訊中被駁回。

Mineralogy

的代表律師於該

2016

8

8

日的指示性聆訊中表示

Mineralogy

不會提交新的剔除

申請,並表示

Mineralogy

視提交狀書的程序已經完成。負責該訴訟的

Chaney

法官已召開決策

性會議以考慮該爭議未來的訴訟進程。

2015

11

20

日,

Mineralogy

提出緊急臨時強制性禁制令申請,要求

Sino Iron

Korean Steel

和本公司(就本申請統稱「中信方」)向

Mineralogy

支付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下的專利費。

Tottle

法官在

2015

12

月就該申請進行聆訊,並駁回該申請。

Mineralogy

Tottle

法官的判決

進行上訴。該上訴在

2016

3

24

日由西澳洲高等法院上訴法院進行聆訊,並於

2016

6

27

日作出判決,一致裁定該上訴得直,並命令緊急臨時強制性禁制令申請發還

Chaney

法官重

審。

2015

8

月,

Queensland Nickel Pty Ltd

(以下簡稱「

Queensland Nickel

」)在昆士蘭省高等法院提

起訴訟,聲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Sino Iron

Korean Steel

未向

Mineralogy

支付最低生產專利費

構成不合情理的行為,並指本公司、

Sino Iron Holdings Pty Ltd

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個別人員

(就本訴訟統稱「中信方」)知情參與該被指稱違法的行為。

Queensland Nickel

就上述未支付行

為而導致

Mineralogy

未能向其支付資金所造成的損失尋求賠償。

2015

9

月,中信方在此訴

訟中提出剔除申請。在

2016

3

16

日的聆訊,法院命令

QNI Resources Pty Ltd

QNI Metals

Pty Ltd

取代

Queensland Nickel

成為本訴訟的原告。

2016

3

23

日,法院宣佈判決,批准中

信方在此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及撤銷本訴訟原告所提起的訴訟。

QNI Resources Pty Ltd

QNI Metals Pty Ltd

已經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原定於

2016

9

30

日進行聆訊,然而,法庭

2016

8

22

日在雙方同意下撤銷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中信方上訴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