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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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半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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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
(續)
(b) Mineralogy Pty Ltd
(以下簡稱「
Mineralogy
」)糾紛
(續)
專利費糾紛
(續)
今年年初,
Mineralogy
向法庭申請並獲准修改其在
B
項專利費訴訟中的訴狀。這些修改其中
包括提出若干
Mineralogy
曾在西澳高等法院的其他訴訟中提出而於
2015
年末被永久擱置的
申索、撤回若干包含在其先前訴狀中的申索以及提出新的申索。其後
Mineralogy
向法庭尋
求許可,指
Sino Iron
和
Korean Steel
(通過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即中冶)違反了採礦權和礦場
租賃協議的「工作標準」條款(第
16.1
款)並申請要求法庭就其在本訴訟中的申索作出簡易判
決。
Mineralogy
聲稱該違約構成了對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的毀約,因此
Mineralogy
有權且
已經終止了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簡易判決的申請許可以及簡易判決本身的申請已經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一併聆訊。
Chaney
法官於
2016
年
8
月
4
日作出判決,拒絕簡易判決的申請許
可及駁回簡易判決的申請。
Mineralogy
於
2016
年
5
月初曾提交要求剔除抗辯書中若干段落的
申請,然而由於
Mineralogy
撤回了該申請,該申請在
2016
年
8
月
8
日的指示性聆訊中被駁回。
Mineralogy
的代表律師於該
2016
年
8
月
8
日的指示性聆訊中表示
Mineralogy
不會提交新的剔除
申請,並表示
Mineralogy
視提交狀書的程序已經完成。負責該訴訟的
Chaney
法官已召開決策
性會議以考慮該爭議未來的訴訟進程。
2015
年
11
月
20
日,
Mineralogy
提出緊急臨時強制性禁制令申請,要求
Sino Iron
、
Korean Steel
和本公司(就本申請統稱「中信方」)向
Mineralogy
支付採礦權和礦場租賃協議下的專利費。
Tottle
法官在
2015
年
12
月就該申請進行聆訊,並駁回該申請。
Mineralogy
就
Tottle
法官的判決
進行上訴。該上訴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由西澳洲高等法院上訴法院進行聆訊,並於
2016
年
6
月
27
日作出判決,一致裁定該上訴得直,並命令緊急臨時強制性禁制令申請發還
Chaney
法官重
審。
2015
年
8
月,
Queensland Nickel Pty Ltd
(以下簡稱「
Queensland Nickel
」)在昆士蘭省高等法院提
起訴訟,聲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Sino Iron
和
Korean Steel
未向
Mineralogy
支付最低生產專利費
構成不合情理的行為,並指本公司、
Sino Iron Holdings Pty Ltd
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個別人員
(就本訴訟統稱「中信方」)知情參與該被指稱違法的行為。
Queensland Nickel
就上述未支付行
為而導致
Mineralogy
未能向其支付資金所造成的損失尋求賠償。
2015
年
9
月,中信方在此訴
訟中提出剔除申請。在
2016
年
3
月
16
日的聆訊,法院命令
QNI Resources Pty Ltd
和
QNI Metals
Pty Ltd
取代
Queensland Nickel
成為本訴訟的原告。
2016
年
3
月
23
日,法院宣佈判決,批准中
信方在此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及撤銷本訴訟原告所提起的訴訟。
QNI Resources Pty Ltd
和
QNI Metals Pty Ltd
已經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原定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進行聆訊,然而,法庭
於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雙方同意下撤銷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中信方上訴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