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
財務報告附註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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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基礎
(續)
持有待售的處置組及終止經營業務
當處置組的賬面值將主要透過一項出售交易收回而該項出售被視為極可能時,分類為持作出售。
處置組(不包括如以下解釋的若干資產)按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兩者的較低者列賬。遞
延稅項資產、金融資產(於子公司和聯營的投資除外)和投資性房地產,乃分類為持作出售,將繼
續根據本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年度財務報告中所載的政策計量。
終止經營業務為本集團業務的組成,其營運和現金流量可清晰地與本集團其餘業務分開,並代表
業務或經營地域的一項獨立主要項目。編製本賬目時,終止經營業務與持續經營業務之間的內部
交易、餘額及現金流量均已抵銷。
當一項業務被分類為終止經營業務時,利潤表中呈列單一數額,包括該終止經營業務的稅後利潤
或虧損和計量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時確認的稅後利得或虧損,或於出售時包括構成終止經營業
務的資產或處置組。
以下修訂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首次生效:
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修改)
披露計劃
香港會計準則第
16
號和
香港會計準則第
38
號(修改)
澄清折舊和攤銷的可接受方法
香港會計準則第
27
號(修改)
獨立財務報告中使用權益法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0
號,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2
號和
香港會計準則第
28
號(修改)
關於投資性主體:應用合併的例外規定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1
號(修改) 購買共同經營權益的會計處理
年度改進項目
2012-2014
週期年度改進
採納上述修訂對賬目並無重大影響。
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已經頒佈但尚未生效,本集團也未提前採用的新準則
和準則的修改如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
源自客戶合同的收入
(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9
號
金融工具
(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
租賃
(2)
香港會計準則第
28
號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0
號(修改)
投資者與其聯營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注資
(3)
(1)
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起生效。
(2)
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起生效。
(3)
原定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的生效日,目前已被推遲╱取消。
本集團正在評估以上新準則及準則修改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