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
中期財務資料的審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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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引言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閱列載於第
33
至
117
頁的中期簡明財務資料,此中期簡明財務資料包
括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貴集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合併資產
負債表與截至該日止六個月期間的相關合併損益表、合併綜合收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和合併現
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附註解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就
中期財務資料編製的報告必須符合以上規則的有關條文以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編製及列報該等中期
財務資料。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閱對該等中期財務資料作出結論,並按照委聘之條款僅向整體
董事會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
何責任。
審閱範圍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閱準則第
2410
號「由實體的獨立核數師執行中期財務資料審
閱」進行審閱。審閱中期財務資料包括主要向負責財務和會計事務的人員作出查詢,及應用分析性和其
他審閱程序。審閱的範圍遠較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的範圍為小,故不能令我們可保證我們將知
悉在審核中可能被發現的所有重大事項。因此,我們不會發表審核意見。
結論
按照我們的審閱,我們並無發現任何事項,令我們相信中期財務資料在各重大方面未有根據香港會計
準則第
34
號「中期財務報告」編製。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總機